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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富阳市华中纸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华共纸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华中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华共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74号原告:富阳市华中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临江村。法定代表人:刘永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桢达、许淼顺,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富阳华共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临江村华共。法定代表人:沈永会。原告富阳市华中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华共纸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平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杨平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灵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