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付涛与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蒋俊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涛,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蒋俊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377号原告付涛,男,1981年9月3日,住孝昌县。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北律之心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航天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朱加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蒋俊英,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四川省眉山市人,住四川省眉山东坡区。原告付涛与被告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蒋俊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付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付涛负担。审判员 周泽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