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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陈英进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693号罪犯陈英进,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8日作出(1998)北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英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后于1998年12月25日作出(1998)桂刑核字第559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陈英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1月2日交付执行。2001年1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2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罪犯陈英进曾于2007年5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10年2月、2012年2月、2014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陈英进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陈英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英进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7.5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英进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英进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