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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门口支行与攀枝花市辉达镁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高承宁、方明、康涛、康鹏、丁泓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门口支行,攀枝花市辉达镁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高承宁,方明,康涛,康鹏,丁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保6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门口支行,住所:成都市金牛大道营门口88号。负责人王道万,行长。被告攀枝花市辉达镁业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高永宁,董事长。被告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金沙江大道东段彩虹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吴红燕,董事长。被告高承宁,男,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方明,男,1971年5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康涛,男,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康鹏,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丁泓兵,男,196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门口支行诉被告攀枝花市辉达镁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高承宁、方明、康涛、康鹏、丁泓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门口支行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方明、罗莉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隆庆路房屋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不得变卖、转让、赠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太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