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4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蔡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826号原告:蔡某,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彭某,1984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