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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蔡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826号原告:蔡某,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彭某,1984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