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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深州市果丰林果病虫防治服务部与高某松、吴某艳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州市果丰林果病虫防治服务部,高某松,吴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深州市果丰林果病虫防治服务部。负责人刘某瑞,该××经理。被执行人高某松。被执行人吴某艳,本院在执行深州市果丰林果病虫防治服务部与高某松、吴某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