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2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兰溪市建胜纸箱厂、兰溪市建达纸箱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兰溪市建胜纸箱厂,兰溪市建达纸箱有限公司,张建余,柳妹妹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2778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晓啸,该公司法务。被告:兰溪市建胜纸箱厂,住所地:兰溪市梅江镇墩头工业园。投资人:张建余,厂长。被告:兰溪市建达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梅江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张建余,董事长。被告:张建余。被告:柳妹妹。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溪市建胜纸箱厂、兰溪市建达纸箱有限公司、张建余、柳妹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8元,依法减半收取5724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黄小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昱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