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钢强与骆广超、史程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钢强,骆广超,史程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029号原告徐钢强。委托代理人韩洪峰。被告骆广超。被告史程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原告徐钢强诉被告骆广超、史程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钢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钢强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宗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