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于XX、李XX诉被告李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XX,李XX,李X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759号原告于XX。原告李XX。被告李X。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X、李XX诉被告李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李XX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XX、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XX、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负担;剩余69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姜耀辉人民陪审员 宫立燕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