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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于XX、李XX诉被告李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XX,李XX,李X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759号原告于XX。原告李XX。被告李X。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X、李XX诉被告李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李XX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XX、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XX、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负担;剩余69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姜耀辉人民陪审员  宫立燕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