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郭守业与郭东海、郭林成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守业,郭东海,郭林成,程良,梁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95号申请人郭守业。被执行人郭东海。被执行人郭林成。被执行人程良。被执行人梁全明。郭守业申请执行郭东海、郭林成、程良、梁全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守业依据生效的(2011)辉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郭东海、郭林成、程良、梁全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共同归还申请人郭守业欠款7218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同承担诉讼费1645元、执行费980元,程良另行承担二审诉讼费16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梁全明名下存款75000元予以划拨。给付申请人郭守业现金74020元,结算执行费98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辉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