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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孙晓权与马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权,马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917号原告孙晓权,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马云峰,男,45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孙晓权诉被告马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凤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