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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4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4民初602号原告林某某,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委托代理人林同慧,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85元,减半收取409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傅本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志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