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民初3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文长衡与岳建平、胡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长衡,岳建平,胡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387号之三原告文长衡,男。被告岳建平,女。被告胡泽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文长衡诉被告岳建平、胡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长衡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岳建平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祝融路41号水木清华浙大苑交大苑103室。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文长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文长衡的担保财产即坐落于衡阳市珠晖区康乐里9号702室房屋(产权证号为:衡市房权字01155**号);二、查封被告岳建平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祝融路41号水木清华浙大苑交大苑103室(产权证号为:08077155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志峰审 判 员 张社生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