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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银行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民终8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玥。委托代理人沙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56号。负责人郭健,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福泉路99号4楼。法定代表人范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动,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王玥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徐州分行)、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银行卡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商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玥的委托代理人沙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交��徐州分行、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玥原审诉称:王玥在交行徐州分行处申领一张交行信用卡,卡号为52×××89,在消费密码选择中,王玥选择消费使用密码。因帮朋友办理递交法国旅游签证资料,需要机票预订信息,2015年5月13日上午11时,王玥登录携程旅行网预订一张从上海飞往巴黎的往返航班机票。根据携程网站提示,王玥输入交行信用卡正面有效期进行预订。直至收到信用卡账单时,王玥才发现未经其密码授权同意,携程网旗下公司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扣划王玥信用卡9534元并出票,且携程网出票后没有任何短信或邮件通知。请求法院判令:1、交行徐州分行返还王玥机票款9534元及滞纳金338.6元;2、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交行徐州分行、上海华程旅行社公���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交行徐州分行原审辩称:王玥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王玥在第三人网站预订机票时输入其涉案交行信用卡卡号和有效期的行为符合非密码的其他方式确认交易,应当由王玥承担交易款项,请求依法驳回王玥对交行徐州分行的诉讼请求。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原审辩称:王玥自行在携程网预订机票,并输入相关信用卡信息完成最后支付行为,该笔交易应视为王玥本人的行为,其对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王玥对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日王玥在交行徐州分行处办理一张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卡号为52×××89。王玥在“交易密码选择”一栏中,选择“使用密码确认交易”。《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第十六条约定,乙方(王玥)同意甲方(交行徐州分行)可以随时以张贴公告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或者公布对合约的任何更改、补充、修订,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该等更改、补充、修订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公布后生效,如乙方未在公告或者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销卡则视为乙方同意并接受经更改、补充、修订的合约。2013年11月13日交行徐州分行修订了信用卡领用合约,该合约第二条第四款约定:凡因交易性质或习惯并按甲方规定或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邮购、商旅和其他电话、传真、或网络等非面对面交易以及IC信用卡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等,按甲方规定分别以磁条或芯片信息、乙方签名、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面信息,乙方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等要素(无论完整或片段)中的一项或多项(下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认。经密码或者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等。交行徐州分行将该修改合约在其官网上进行了公告。2005年12月16日,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私人金融业务部银行卡中心与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签订一份《交通银行信用卡收单业务协议书》,约定:一、业务流程:1、授权:交通银行太平洋持卡人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向乙方(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发起机票、酒店、度假等产品的预定请求,乙方获知持卡人卡号、校验码、有效期及持卡人等细节后,将持卡人卡号、信用卡有效期、校验码、持卡人身份证号、预定产品金额等信息通过电话、POS机等方式向甲方(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索要授权。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授权中心人员告知相应授权号。如果此卡不能获得授权,甲方授权中心人员应向乙方反馈相应信息……3、清算,乙方清��人员按照双方协定周期将盖有印章的请款报表邮寄发送到上海分行,请款报表中应包含订单号、授权日期、信用卡卡号、信用卡有效期、持卡人姓名、持卡人证件号、交易金额、授权号等信息,并加盖乙方财务章……二、双方权责:2、乙方责任条款,持卡人因网上支付业务引起的交易款项等纠纷,及引起持卡人要求拒付,乙方需提供持卡人预订时的录音、送票时签字的单据或者乘机记录等相关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行为的凭证给甲方,甲方将负责与持卡人进行协调……(5)、乙方在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业务时,不得以不符合《太平洋特约商户优惠协议》规定的要求以外的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的预订要求,或向持卡人收取任何附加费用,每笔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乙方必须经甲方授权确认后方可受理。2015年5月13日11时,王玥登录携程公司网站预订一张上海至巴黎��往返航班用于准备签证资料。王玥按照携程网站(英文网站)预订机票的自助操作流程,输入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后,输入机票金额9534元,进入支付页面,点击“提交”,至订票流程操作完毕。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向王玥发出短信并完成出票流程。2015年6月5日,王玥致电交行客服,以其未输入交易密码却被扣款9543元为由,要求交行徐州分行退还机票款遭拒。2015年6月15日15时07分,王玥致电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称其为其朋友“zhangyan”预订了上海往返巴黎的机票,因其签证未通过,暂时不能去要求退票。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客服告知其预订的机票一旦出票即不能退票,因其签证未办妥答应帮忙申请特殊退票。当日16时43分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客服与王玥取得联系,告知其在携程网上的订票属于自助完成,经与法国航空联系,王玥的订单是不改不退的机票,但可以办理退税,可退回462元,但王玥表示先不作任何处理。原审审理中,原审法院通知王玥、交行徐州分行及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到庭,现场演示携程网英文页面预订上海至巴黎的机票过程,该页面显示按照携程网站的提示,预订机票必须付款方能预订成功。对以上的操作步骤,王玥、交行徐州分行、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均无异议。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王玥使用信用卡在携程网预订机票的问题。王玥在交行徐州分行处办理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在携程网上预订上海至巴黎的往返机票,其系在携程网上自助操作进行预订,并按照携程网上预定机票的流程输入相应的校验码,完成自助预定机票的行为,该行为系王玥的真实意思表示。王玥在办理信用卡申请书上虽然约定了加密支付,但根据交行徐州分行与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签署的《交通银行信用卡收单业务协议书》的约定,交通银行太平洋持卡人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向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发起机票、酒店、度假等产品的预订请求,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获知持卡人的卡号、校验码、有效期及持卡人的细节后,将持卡人卡号、信用卡有效期、校验码、持卡人身份证号、预订车票金额等信息通过电话、POS机等方式向交行徐州分行索要授权。经交行徐州分行确认后,由其授权中心人员告知授权号。本案中,王玥持交行徐州分行签发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在携程网上自助预订上海至巴黎的往返机票,输入相关信息后,取得了预定的机票并出票成功,虽未输入密码但符合其持有的交通银行信用卡的使用流程,交行徐州分行及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均不存在过错。二、关于未能乘坐上海至巴黎航班并要求退票的原因。王玥于2013年5月13日付款预订机票,���于2015年6月5日与交行徐州分行及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电话联系,要求退定其已经预定的上海至巴黎的往返机票,在交行徐州分行拒绝其退款要求后,其在电话中向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明确表示是因为到法国的签证未通过,从而不能乘坐该航班,并要求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协助其办理退票事宜,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经与法国航空公司协调告知王玥只能退回部分税费462元,王玥明确表示如只能退还税费462元,则对该笔业务暂不作处理。三、王玥在预订机票时已经明知该机票不改不退,王玥接受该约定后,其违反约定造成预订机票款的损失理应由其本人承担。因此,王玥以其未输入支付密码而被扣除机票款为由,要求交行徐州分行偿还该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王玥要求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对交行徐州分行返还其机票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玥负担。王玥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王玥在交行徐州分行处办理信用开时,明确约定为有密使用,交行徐州分行在其网站发布的公告,实质是变更合同的行为。该变更行为未征求相对人的同意,且该变更条款是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王玥在未输入密码的情况下,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即将其交行信用卡上的资金扣划,违反了王玥与交行徐州分行有密使用的信用卡的合同约定。2、一审认定交行徐州分行、上海华程旅行��公司不存在过错的重要证据《交通银行信用卡收单业务协议书》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所签订,不能约束与该两家公司无关联的第三人王玥。3、携程网预订页面没有任何关于输入信用卡卡号及有效期即完成网上付款的提醒或提示,王玥无从得知输入信用卡卡号及有效期即完成网上付款,这侵害了信用卡用户的消费者权利。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王玥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交行徐州分行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上诉人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根据王玥办理信用卡时签署的合同及交行徐州分行所发布的公告,王玥未在公告或通知规定的期间内申请销卡,而是继续使用,该行为应视为王玥同意并接受部分消费“无密使用”。2、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作为第三人,无从得知王玥��交行徐州分行之间的约定是“有密使用”还是“无密使用”,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仅能依据与交通银行的协议进行正常的交易活动。3、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及现场演示均可知道订单预定步骤为:第一步Book(预定)、第二步Confirm(确认)、第三步Pay(支付),且在第三步Pay(支付)页面明确有PaymentMethod(付款方式)及Paymentamount(付款金额),均已提示用户在此步骤点击Submit(提交)之后即已完成付款。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上诉人王玥、被上诉人交行徐州分行、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一审提供的携程网英文版机票预订操作步骤显示,在英文版操作界面预订机票,需经过以下流程:首先在携程网查找并选择需要的航班信息,其次进入该航班次的预订操作界面,并依次经过Book(预定)-Confirm(确认)-Pay(支付),直至Submit(提交)完成付款。且在预订、确认、支付的每一个操作界面,页面上方均显示有所处流程及已完成流程信息,并加黑处理。王玥预订机票操作流程与上述流程一致,其在完成Book(预定)、Confirm(确认)操作后,进入Pay(支付)页面,并在该页面输入涉案信用卡号及有效期,完成Submit(提交)。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不得基于因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请求他人予以偿还。根据上诉人王玥的陈述,其在携程网上预定机票,是为办理至法国的签证需要,而根据各方均无异议的原审现场操作的机票预订流程,需完成付款才能预订成功。又,王��预订机票进行网上操作时,其进入“Pay(支付)”界面,并输入涉案信用卡号及有效期。在每一步操作页面上方均有流程信息提示的情况下,王玥若无付款的意愿,其无需进入该页面,更无需输入信用卡号及有效期。故,王玥在携程网上付款预订机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付款成功获取机票预订信息亦是其目的所在。本案中,王玥付款完成后获取了预订信息,该结果并不违反王玥的最初意愿,而根据王玥与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客服的通话记录,王玥要求返还机票款是因签证未通过,预订机票无法使用。本院认为,不论涉案信用卡是“有密使用”还是“无密使用”,王玥均是欲通过使用该信用卡付款获取机票预订信息,至于信用卡的使用方式、付款过程如何,其结果均无二致,王玥诉称的涉案“无密使用”信用卡在本次交易中,亦未造成除扣划机票款以外的���产损失。信用卡“无密使用”固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本案中王玥的机票款损失原因在于其所称的因签证未通过,旅程无法成行,与信用卡是否为有密使用无关,与交行徐州分行、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亦无关联。故,王玥要求交行徐州分行、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返还其购票款及滞纳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玥所称其未收到关于机票预订成功的短信或邮件通知,本院认为,发送机票预订成功信息仅是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在本次机票预订交易中附随义务,在出票成功后,王玥以未发送预订成功信息为由,要求上海华程旅行社公司承担返还机票款的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玥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志名代理审判员  单德水代理审判员  徐海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硕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