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3民初394号原告吴某某。被告王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伟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被告老家举行了婚礼,2012年9月生儿子王某某,2012年12月10日在平川区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婚续期间,双方由于婚前缺少了解,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现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王某某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被告老家举行了婚礼,2012年9月生儿子王某某,2012年12月10日在平川区民政局补办结婚证。由于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续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不和,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现要求离婚。本院所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其婚后面对矛盾不能理智处理,以至发生纠纷。原、被告都应珍惜家庭,培养感情,承担责任,原、被告婚续期间双方虽有争吵但并未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伟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权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