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兰州川灵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俊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川灵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川灵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晓云。委托代理人杨龙。被执行人杨俊杰。2015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兰州川灵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俊杰给付其工程款80000元、违约金8000元、迟延利息2160元,另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1252元,共计914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俊杰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杨俊杰保证从2015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还款5000元,但截止2016年1月份其按月还款共计21252元后,至今再未履行剩余70760元的义务。杨俊杰存在恶意拖延、规避执行的情形。本院依法对杨俊杰作出拘留决定书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