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特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123号申请人刘某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刘某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刘某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刘某丁,****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刘某戊,****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刘某己,****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刘某甲与申请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刘某甲与申请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被继承人刘某某和被继承人逄某某的共有财产:座落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小区*单元***户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私字第号)由刘某甲继承所以。经查,被继承人刘某某(于****年*月**日死亡)与被继承人逄某某(于****年*月**日死亡)共生育六个子女,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两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刘某某名下有位于青岛市**小区*单元***户房屋一处。申请人刘某甲与申请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戊、刘某己均称被继承人刘某某去世后,被继承人逄某某未再婚,再无其他继承人。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某甲与申请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周英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