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民申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淑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淑霞,魏献民,魏凤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7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淑霞,女,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魏晓雪,女,汉��,1993年11月18日出生,北京市创意家乐福公司职员,系刘淑霞之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献民,男,汉族,1960年9月9日出生,北京祥龙汽车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凤玲,女,汉族,1947年8月21日出生,京虹灯具厂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李兆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淑霞因与被申请人魏献民、魏凤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3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淑霞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违背法律规定,认定魏献民与魏凤玲间合同有效错误;(二)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协议签订时,刘淑霞并不知情,协议签署��,刘淑霞也经常去诉争房屋居住;(三)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庭审中,拒绝了刘淑霞要求追加物业管理公司为第三人的申请;(四)一、二审法院认定证据错误,对于当庭质证过的证人证言未予采信;(五)魏献民与魏凤玲于2002年1月8日签订的合同系为了过户而签订的,属伪造合同。综上,刘淑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魏凤玲提交意见称:魏献民与魏凤玲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刘淑霞的再审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刘淑霞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北京天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魏献民系享有使用权的承租人,在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有权转让诉争房屋的承租权;魏献民就有偿转让其承租的诉争��屋与魏凤玲订立的合同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诉争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依据相应证据,对事实认定并无不当,且适用法律正确。故刘淑霞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刘淑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淑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继红代理审判员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记员张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