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9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刑初88号,被告人李江杰,赌博,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9刑初8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瑶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0日被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月15日经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3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XX公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艾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安排柏某某(另案处理)在XX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东塘村柏某某家的小卖部帮其卖“地下六合彩”,柏某某每期收到购买“地下六合彩”的资金后将相关数据报给被告人李某某。后柏某某因身体原因在2015年6月份先后请了沈某某、李某某二人帮忙收单、收钱。直到2015年7月2日被查获,被告人李某某共卖出“地下六合彩”36期,每期收受投注金额2000元至4000元不等,其中第75期、76期、77期收受投注金额共计10000余元。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35号欧帝佳大酒店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区分局定王台派出所民警抓获。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款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码单、第75期、76期、77期买码及金额记录、第77期收款收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区分局定王台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柏某某、李某A、沈某某、李某某、李伟忠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组织、招引他人进行赌博,以现金形式接受投注共36期,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根据法律规定,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赌博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豆豆人民陪审员 陈建文人民陪审员 徐绍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珉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