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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青岛文正工贸有限公司诉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文正工贸有限公司,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85号原告青岛文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咸胜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法定代表人谢海榆,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文正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文正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1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熊 敏审判员 孙维同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