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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占文与嘉峪关市兴盛啤酒花种植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占文,嘉峪关市兴盛啤酒花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甘0271民督1号申请人李占文。被申请人嘉峪关市兴盛啤酒花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文殊镇河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759336180。法定代表人刘兴,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占文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嘉峪关市兴盛啤酒花种植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借款1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即2013年1月3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月息2%,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8个月利息160000元未还。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共计11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嘉峪关市兴盛啤酒花种植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李占文借款及利息1100000元。申请费4900元由被申请人嘉峪关市兴盛啤酒花种植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朵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