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泰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盛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泰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漳州盛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45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泰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漳州盛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福建泰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盛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漳州盛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泰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漳州盛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400853.95元及利息、执行费5912元、诉讼费38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陈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阿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