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28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方美琴与詹锦莲、钟嵬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美琴,詹锦莲,钟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8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美琴被执行人詹锦莲被执行人钟嵬华申请执行人方美琴与被执行人詹锦莲、钟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474718.6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人民币71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钟嵬华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元,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11235元。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钟嵬华所有的浙A×××××号保时捷牌汽车一辆,拍卖所得款人民币1090000元,扣除优先债权、执行费外,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5500元。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钟嵬华所有的工资账户和公积金账户及其所有的在建德市万居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的购房款人民币100000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詹锦莲所有的浙A×××××号宝马牌汽车一辆(现下落不明)。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回告书,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8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