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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执收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东祥申请执行周广利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东祥,周康,周芬芬,周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收57号申请执行人周东祥,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周康,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周芬芬,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周广利,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周东祥、周康、周芬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洋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周广利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杨冉文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 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