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3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蒲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蒲少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483号原告黎某某,女,200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王春梅,女,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蒲少林,男,199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蒲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缴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