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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雪卫与李士展、段银霞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雪卫,李士展,段银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126号申请人:李雪卫,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士展,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段银霞,女,1972年4月3日生,汉族。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拖拉机、拖斗、空调、冰箱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10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拖拉机、拖斗、空调、冰箱予以查封。(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被查封物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转移、隐匿。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柴冰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