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希君与孙竹霖、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君,孙竹霖,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1267号原告张希君,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孙竹霖,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号御景苑A栋6楼A。代表人邱成安,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华,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君与被告孙竹霖、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故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希君承担。代理审判员 庞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聪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