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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胡善武与何则剑、陈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善武,何则剑,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胡善武,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何则剑,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陈琴,女,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善武与被执行人何则剑、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则剑、陈琴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胡善武借款本金人民币187482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何则剑、陈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胡善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泰县人民法院(2015)樟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檀斌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