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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红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1刑初57号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红。无党派,无前科。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6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城检刑诉字(2016)第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亚男、被告人王某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红酒后驾驶甘MA77**号“中华牌”小型轿车沿吴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19km+600m(驿马镇佛寺肴路口向南300米)处时与隔离带上的路灯杆相撞,发生致路灯杆倒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红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21.15mg/100ml,属醉酒驾驶。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红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红与庆城县驿马镇政府协议由其负责自购路灯杆并安装,现已安装完毕且正常使用。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红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适用《刑法》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红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赔偿协议,甘肃省公安厅人口查询系统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记录及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聘请书,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文件,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樊某霞、杨某玉、任某彦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红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红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红积极赔偿其造成的财产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一)、(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明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嵇凯丽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