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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观友与徐志创、陈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志创,陈海英,杨观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志创。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英。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作陈,苍南县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观友。上诉人徐志创、陈海英因与被上诉人杨观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杨观友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观友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徐志创、陈海英同意,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也未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双方对一、二审诉讼费的负担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杨观友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250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杨观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0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徐志创、陈海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王怡然代理审判员  董孙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 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