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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秀贞诉唐洪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贞,唐洪光,江云,曹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财保15号申请人:张秀贞,女,汉,住平原县被申请人:唐洪光,男,汉族,住平原县被申请人:江云,女,汉族,住德城区被申请人:曹国强,男,汉族,住平原县申请人张秀贞与被申请人唐洪光、江云、曹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张秀贞所有的位于平原县西环路楼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申请人提供的位于平原县西环路楼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