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叶建民与高根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民,高根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叶建民。被执行人高根文。申请执行人叶建民与被执行人高根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丽遂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建民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根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叶建民爆破工资及材料款计83000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高根文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相关信息反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高根文原配偶阙岳香名下的房产已查封,但一时难以处置。故申请执行人叶建民申请(2016)浙1123执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3执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毛伟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