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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7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霍某某、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师某某,霍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548号原告成某某,男。被告师某某,男。被告霍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霍某某、被告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成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