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霍某某、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师某某,霍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548号原告成某某,男。被告师某某,男。被告霍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霍某某、被告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成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