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8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广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州国际医药港有限公司、广州市润森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丰禾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粤鸿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014民二初187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某医药港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872号之一原告: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邓伟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泽丰、梁明辉,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广州某医药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卢汉坤,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洁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邱少彬,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陈伟文,职务:执行董事。第三人: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庄创中,职务:执行董事。第三人: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卢汉义,职务:董事长。上列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雨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广州某医药港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红伟审判员 郑 茵审判员 梁东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巫仕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