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7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胡玉霞等和湖南巨合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伯炜,胡玉霞,周拉练,湖南巨合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775-1号申请执行人廖伯炜。申请执行人胡玉霞。被执行人周拉练。被执行人湖南巨合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芙民初字第760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25日向周拉练、巨合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周拉练、巨合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周拉练、湖南巨合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谭黎明审判员 梁治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