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义成与江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成,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887号申请执行人王义成,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江涛,男,1987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王义成与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江涛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涛银行存款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军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