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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义成与江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成,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887号申请执行人王义成,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江涛,男,1987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王义成与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江涛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涛银行存款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军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