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荣锋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荣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436号罪犯陈荣锋,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0日作出(2005)玉中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荣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5日作出(2005)桂刑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2月15日交付执行。2008年6月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不变。罪犯陈荣锋曾于2011年8月、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陈荣锋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陈荣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荣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4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荣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荣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不变(刑期至2024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