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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波与李定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李定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刘波,男,湖南省隆回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桃花,女湖南省隆回县人。被执行人:李定堂,男,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定堂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波医疗等费人民币439007.8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17元和承担执行申请费人民币6485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刘波至今未履行。经查:1、被执行人李定堂因犯交通肇事罪,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以(2014)石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2015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2、石阡县龙井乡孔石化村民委员会及村民联明证实:被执行人李定堂与其父黄李福、其母祝朝香、其妻方学香和三个小孩(长女李**、���男李**、次女李*)的情况、全家居住五柱四瓜房屋一栋(五小间)情况、李定堂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情况;3、经现场核实被执行人李定堂住房不具备处置;4、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定堂现无银行存款;5、提供公安机关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定堂无交通工具登记信息;6、被执行人李定堂之妻方学香现在石阡县汤山镇租房居住,打工维持生活和小孩读书,无其他经济收入;7、因被执行人李定堂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8、2016年4月1日,经与申请执行人刘波委托代理人刘桃花反馈执行节点和财产查询情况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请求司法救助”,但未及时提供相应资料,未获司法救助;9、2016年4月13日,与联系刘桃花,其表示“不同意终结执行,保留再次执行权力”;10、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请执行人刘波的债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定堂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之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3执1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军审判员  赵启华审判员  徐志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