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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7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宋雪峰、阎彦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宋雪峰,阎彦民,郝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764-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8号。负责人姚润喜,行长。被执行人宋雪峰,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阎彦民,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郝晓军,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执行人宋雪峰、阎彦民、郝晓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迎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