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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伟波与吉林省鑫诺典当有限公司、刘志铭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伟波,吉林省鑫诺典当有限公司,刘志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财保8号申请人张伟波,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申请人吉林省鑫诺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铭被申请人刘志铭,现住吉林省白城市。申请人张伟波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鑫诺典当有限公司、刘志铭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现因被申请人同意给付欠款,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吉林省鑫诺典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的款项10,0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邓 勇审 判 员  黄海鹰人民陪审员  杜长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葛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