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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典生与欧阳占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典生,欧阳占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刘典生。被执行人欧阳占元。申请执行人刘典生与被执行人欧阳占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桂阳法刑初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因欧阳占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典生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欧阳占元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欧阳占元在银行的存款18046.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李至勇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