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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2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周伟国诉、李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国,李军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245号之一原告:周伟国,男,汉族,1966年5月1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史智刚,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龙,男,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伟国诉被告李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军龙1548275元的财产,并提供其本人所有的两套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周伟国154827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晓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