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与绍兴洁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德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绍兴洁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德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优倍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绍兴市迈豪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小伟,吴国仁,张明,诸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鲁易大厦1幢0101-0104室。负责人王晓峰。被执行人绍兴洁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荷湖路3号(恒达工贸园)2幢101室A。法定代表人张小伟。被执行人绍兴县德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漓渚花市旁。法定代表人诸生德。被执行人绍兴优倍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荷湖路3号(恒达工贸园)2幢301室。法定代表人谢江辉。被执行人绍兴市迈豪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越王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吴国仁。被执行人张小伟,女,1973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3********,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富陵村****号。被执行人吴国仁,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3********,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富陵村****号。被执行人张明,男,1969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69********,汉族,住嵊州市崇仁镇三懋楼村***号。被执行人诸大荣,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2********,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上棠路**号。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诉被告绍兴洁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德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优倍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绍兴市迈豪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小伟、吴国仁、张明、诸大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绍兴洁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支付至2015年4月9日止的利息122783.9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绍兴县德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优倍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绍兴市迈豪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小伟、吴国仁、张明、诸大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经查询辖区内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11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莹莹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