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2民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哈密东泰商贸有限公司与高连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密东泰商贸有限公司,高连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2民终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密东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全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多才,哈密地区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连涛,男,汉族,1970年4月4日出生,住哈密市。委托代理人:侯振菊,女,汉族,系被上诉人高连涛的妻子,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哈密市。上诉人哈密东泰商贸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三初字第6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哈密东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哈密东泰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哈密东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刚代理审判员 陶               金代理审判员 杰恩斯拜克·别克孜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志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