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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10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1010-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收取25元,保全费500元,担保费500元,共计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诉讼费1355元,其余免收。(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长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