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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廖仁鸿与曹金波民间借贷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仁鸿,杨顺兵,曹金波,张晓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仁鸿。被执行人杨顺兵。被执行人曹金波。被执行人张晓威。本院(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曹金波、张晓威、杨顺兵未履行。廖仁鸿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曹金波、杨顺兵、张晓威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曹金波的其他收入500000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