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汇丰机电商行与新疆奇天盛起重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汇丰机电商行,新疆奇天盛起重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020号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汇丰机电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美居物流园*座*层******号。经营者:徐兵,商行业主。被告:新疆奇天盛起重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长沙路1006号百信康城小区落杉机园D座6单元1034室。法定代表人:李祁。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汇丰机电商行诉被告新疆奇天盛起重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 陈 玉 星人民陪审员 : 刘 冬 梅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姜 富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