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2016)新0103民初859号杜建元与新疆顺喀尔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元,新疆顺喀尔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859号原告:杜建元,男,1971年07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潘星蓉,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顺喀尔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彭建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元与被告新疆顺喀尔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故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赵 晓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迪丽拜尔•吐尔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