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2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德伟与被告张英毅、张义朋、万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伟,张英毅,张义朋,万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2379号原告:杨德伟。被告:张英毅。被告:张义朋。被告:万莹。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德伟与被告张英毅、张义朋、万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杨德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德伟承担。审判员 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