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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睦钦与王伟升、王少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睦钦,王伟升,王少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272号原告王睦钦,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410。委托代理人李发义,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佳。被告王伟升,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431。被告王少曼,女,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420。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睦钦诉被告王伟升、被告王少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睦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睦钦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410元(其中: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王睦钦承担。审 判 长  林 瀚审 判 员  郑业敏人民陪审员  李诗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