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睦钦与王伟升、王少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睦钦,王伟升,王少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272号原告王睦钦,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410。委托代理人李发义,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佳。被告王伟升,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431。被告王少曼,女,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420。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睦钦诉被告王伟升、被告王少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睦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睦钦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410元(其中: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王睦钦承担。审 判 长 林 瀚审 判 员 郑业敏人民陪审员 李诗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翊 来源:百度“”